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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云说法】遭遇高温炙烤,劳动者权益该怎样保护?

时间:2023-08-03 17:05 来源:光明网

近日,北京一导游带团时因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全国多地“火炉”模式开启的现状下,遭受炙烤出现中暑伤亡情况时,如何保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让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与相应法规,以及法官的提醒。

因工作导致中暑可申请工伤


(资料图)

张三是甲建筑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污水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暑昏迷。某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

人社部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张三的受伤属于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甲建筑公司不服认定工伤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甲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导致中暑,被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收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证明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高温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019年8月9日22时许,安徽某公司职工汪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村镇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中暑,因在卫生院就诊时病情有所好转,故在征得医生同意后回家观察。

当晚汪某再次出现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了120请求救援,后经120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死亡。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因汪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认定工伤,公司便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的县级医疗水平和就诊惯例,汪某在医生作出相应诊疗判断后,遵医嘱回家休息,符合情理,亦符合目前医疗状态下的诊疗方式。由于中暑这种疾病的不确定性导致病情迅速恶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应当充分注意到,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提醒,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中暑因劳动引起,如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如未及时送医就诊,未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遭受障碍。

用人单位未采取防暑措施 受害劳动者可要求其担责

张三受雇于丙纺织公司从事纺织车间机械维修工作,某日工作期间,张三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胸腔积液等。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张三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诉至法院,请求丙纺织公司赔偿因违法高温作业导致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一审法院认为丙纺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丙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丙纺织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身心健康。

法官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光明网孙满桃 刘奕飞整理 北京朝阳法院行政庭孙雯 王子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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