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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首单终止”

时间:2023-06-12 08:28 来源:中国基金报

GDR热潮如火如荼之时,鱼跃医疗却突然宣布终止。

6月11日晚间,鱼跃医疗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

考虑到鱼跃医疗此前已经发布了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而非只是公布了筹划意向。因此,鱼跃医疗是实质意义上今年GDR发行终止首单。


【资料图】

值得一提的是,5月16日,证监会5月16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下称《指引》),对GDR发行上市作出调整。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对GDR发行上市条件予以优化,例如增加市值标准。

在投行人士看来,A股公司发行GDR已渐成风潮,不少半导体、医疗保健、锂电等新兴行业的公司到海外融资。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发行的GDR也存在交易不活跃的情况。因此,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更好地出海融资,成了当下更重要的事情。

终止发行 股民拍手

2022年12月8日,鱼跃医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境外发行GDR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GDR 以新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基础证券。

根据公告,鱼跃医疗拟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5012.39万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募资用于公司核心业务进一步发展和战略投资。

同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3086)及于2023年1月6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对于终止原因,鱼跃医疗表示,考虑到国内外市场变化,通过对公司实际财务及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长期业务战略规划进行全面审视,后经过谨慎的分析和沟通后,决定终止境外发行GDR事项。

公司还表示,终止境外发行GDR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终止发行GDR,不少股民表示支持。

年内首单实质性终止

终止发行GDR在A股市场中并不多见,今年仅有捷佳伟创在3月份宣布,计划终止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

与鱼跃医疗的情况不同,捷佳伟创前期仅提出了设想,并没有进入到实施阶段,在终止时,其筹划发行GDR并上市事项尚未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与此同时,不少公司正积极推进发行GDR的工作。

6月5日,君实生物宣布,拟发行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GDR以新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基础证券。此次募集资金不超过3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上海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东威科技6月8日早间公告,公司已确定发行GDR的最终价格为每份GDR 17.8美元,数量588.8万份,募资总额约1.05亿美元,预计将于瑞士时间6月13日正式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GDR生态或变

证监会5月16日发布的《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发行GDR需要遵守再融资的发行间隔规定。

具体来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及实施安排进行了细化。在定位方面,《指引》明确,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在发行间隔上,《指引》明确,境内上市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这意味着,此前关于GDR较A股定增的发行间隔“优势”将不再存在。

6月2日,沪深交易所也对GDR相关制度予以优化。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例如,发行GDR除了满足现有条件,还应当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公司启动GDR发行,也因势利导,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获得更多机会。“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也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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